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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積金新政意見征集!你的繳存、提取將有這些變化…… 2021-04-16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s://new.qq.com/omn/20210407/20210407A08UFX00.html"

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現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職工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能繳存住房公積金。《征求意見稿》引入自愿繳存機制,允許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自愿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引入自愿繳存機制有利于進一步擴大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在3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深圳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向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基數、提取和使用,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明確繳存基數范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據悉,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按照繳存基數來計算的。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2,包括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為其等額繳存部分。現行《暫行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除以上一年度領取工資的月數后的數值。實踐中,職工和單位對繳存基數的確定存在不同的認識: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不宜過于剛性,應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以適應多樣的現實需求;也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應當剛性具體。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征求意見稿》借鑒深圳其他領域的立法經驗,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將職工上一年度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納入繳存基數的強制計算范疇,非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則不再強制納入,而是鼓勵單位將其納入。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計算范疇,不僅兼顧了制度的剛性和靈活性,更能促進繳存單位規范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推出對繳存困難企業的支持舉措《征求意見稿》明確,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單位,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超過兩年,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補繳;兩年期限屆滿后單位仍然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參會人數過半數討論通過后,可以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停繳的期限不超過兩年;在單位緩繳或停繳住房公積金期間,職工可以申請自愿繳存,繳存期限累計計算,單位破產清算時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征求意見稿》明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調查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同時,《征求意見稿》鼓勵單位和職工協商處理欠繳住房公積金問題,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職能部門、工會、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等應當積極引導和協調,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現行《暫行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除以上一年度領取工資的月數后的數值。近期熱訊《征求意見稿》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職工上一年度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納入繳存基數的強制計算范疇,非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則不再強制納入,而是鼓勵單位將其納入。附: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合法權益,支持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規范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特區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本條例未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繳存單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條【公積金權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基本原則】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六條【資金管理】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原則,健全風險管理制度,保障資金安全。第七條【信息化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支持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拓展公共服務渠道。鼓勵、引導單位和職工通過自助服務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組成如下: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市住房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委員按規定程序推薦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籌辦、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職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二)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三)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四)審批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五)審核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申請;(六)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嚴格、規范的會議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建立決策結果備案備查制度。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職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事業單位。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具體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一)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管理規定;(二)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歸集、使用、財務收支計劃及執行情況報告;(三)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等情況以及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四)住房公積金的核算、保值及歸還;(五)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開展或者委托商業銀行等相關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相關部門職責】市財政、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統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單位依法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協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三章繳存第十二條【單位繳存要求】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為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且告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第十三條【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是指單位向職工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平均值。鼓勵單位將非按月發放的津貼、項目獎金、年終獎、季度獎等勞動報酬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范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繳存基數上限。第十四條【新入職人員繳存規定】新入職人員從入職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入職當月單位向其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作為繳存基數。第十五條【個人免繳公積金的規定】職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第十六條【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和下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單位可以在前款規定的上下限區間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七條【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和停繳公積金的規定】單位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按照低于國家規定繳存比例下限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補繳。單位按前款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在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參會人數過半數討論通過,可以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單位工會應當依法幫助、指導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參與單位關于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或者停繳住房公積金的討論。單位按照本條規定緩繳或者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十八條【公積金年度】當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在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單位可以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第十九條【利率和利息補貼】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對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符合其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利息補貼。第二十條【納稅和破產清償】按照本條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政策在職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單位破產清算時,單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一條【公積金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購買住房;(二)支付房租;(三)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四)支付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等其他住房消費;(五)退休;(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七)男性年齡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四十五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八)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九)戶籍遷出本市;(十)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十一)被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十二)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十三)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五)至(十)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第二十二條【公積金貸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住房,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二)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四)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五)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六)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三條【支持租賃住房發展】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的前提下,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發放項目貸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發展。第二十四條【發行證券】資金流動性不足時,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發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第五章監督和檢查第二十五條【財政監督】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將監督情況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方可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應當有市財政部門參加。第二十六條【審計和銀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住房公積金存貸利率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七條【年度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并將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結果的財務報告和管理情況。第二十八條【職工權利】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第二十九條【查詢和異議處理】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單位和職工查詢提供便利。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三十條【賬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并且兩年內未發生過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為,也未有單位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將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戶進行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戶時間滿兩年及以上的,近兩年內未發生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且賬戶余額持續為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對該類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銷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銷戶處理有異議的,有權在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異議。公告期滿后,職工未提出異議并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仍維持本條第二款狀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對該類賬戶進行注銷處理。第三十一條【檢查和投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相關資料信息保密。單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開展調查,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第三十二條【申請追繳期限】職工認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追繳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按照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超過三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條【多元糾紛化解機制】鼓勵單位和職工協商處理欠繳住房公積金問題。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及街道辦事處、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引導、協調單位和職工協商處理住房公積金欠繳問題。充分發揮工會和行業協會等組織以及人民調解的作用,協助解決住房公積金欠繳問題。第三十四條【欠繳補償協議】單位和職工已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或者簽署補償協議,已經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無新的事實和理由,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單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六條【處罰規定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處罰規定二】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或者協助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職工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作出限制職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處理決定;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八條【信用管理】單位或者職工不按規定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拒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監督檢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將其作為不良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系統,并且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公示,職工違規的通報其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將不良信息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門,納入相關征信系統。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九條【自愿繳存】除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單位之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業務。第四十條【配套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投訴處理等配套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來源:咚咚找房、深圳晚報、深圳市司法局—END—《灣區地產》內容出品團隊統籌丨劉高燕吳曉輝總編丨子文主筆丨琪琪丨編輯丨劉欣軟糖玉梅視頻丨何金銀宣絨阿邱梓欣丨廣播丨凌薇康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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